文章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09 浏览次数:
2011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县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出让方在2011年8月30日前交付竞拍地块。2013年12月,该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权属证书◆◆★■,但在提请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时◆◆◆■★◆,获知涉案土地尚属于办公用地◆■★,需待土地规划修编意见后尚可审批。后案涉项目未获审批,停止建设长达十年之久。某置业公司认为案涉地块所在区域无法开工建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向法院诉请解除该行政协议,并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利息损失共计3800余万元。
● 以案释法推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董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政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浠水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多次组织合同双方在庭前◆★、庭后进行协商◆★◆,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因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本案时间跨度大,涉及金额大,且关系企业发展★■■★◆,浠水法院重点督促行政机关商定调解意见,每周跟进调解情况,数番阐明利弊◆◆★,分析得失,并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三方异地同屏★◆,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由行政机关退还缴纳的23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补偿该企业490万元◆★■。后该款项分期赔付完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由于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司法权不宜代替行政权进行先期裁量,充分尊重了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同时法院主动服务政府环境整治重点项目,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对话平台,完善★◆“诉前■◆◆◆、诉中、判后”全程协调纠纷机制,充分运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抓住当事人实质性诉求即补偿这一核心问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行政机关考虑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作为■★,最终双方调解成功,争议得以妥善化解,人民群众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得以共享发展◆★■◆“红利★■◆◆■”◆★。
为加快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2023年2月6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武某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因就征收补偿标准等未达成一致,武某拒绝搬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超建部分违法状态。后武某该房屋被拆除。武某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法院诉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一审◆■■、二审作出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强拆武某房屋的
武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在经过诉讼审理和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某县人社局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若直接针对案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很可能无法解决实际争议问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作为、积极研判,前往某县实地协调,以案释法,结合案情耐心细致地为行政机关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阐明工伤认定标准和作出中止的依据,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经多次沟通协调后某县人社局同意依法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本案原告的诉讼目的实现后申请撤回起诉。
某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某畜牧公司承租的养殖场存栏生猪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遂立案调查。后以某畜牧公司运输两个批次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73105元■★★◆★■。某畜牧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该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畜牧公司全部诉请★◆■。某畜牧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浠水法院是被黄冈中院确定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主要负责黄冈市、黄州区★★★■★◆、浠水县、罗田县◆★■■◆★、英山县和龙感湖等地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本案案涉罗田县,且合同标的额高,约定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较大◆◆★★◆◆,历经时间长,处理难度大◆★★★★◆,浠水法院着眼于解决行政协议是否解除以及后续补偿款能否全面履行的关键问题■★■◆■,以一揽子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加强与异地法院及案涉行政机关的联动,以极致耐心、调和决心实现行政案件的化讼止争,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展现司法温度的工作作风◆★■■。
今年以来■■★■★,黄冈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将实质解纷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创新行政审判方式方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实现行政争议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护航黄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发布五件黄冈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征收补偿、行政登记■■◆■◆、行政赔偿等多个类别行政行为,涉及动物检疫、土地征收★■◆◆◆★、房屋拆除赔偿、婚姻登记等领域。
叶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15日在某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办领结婚证时,张某未达到法定年龄,遂冒用第三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领取了结婚证◆◆★■★,因其结婚证身份信息不符,婚后双方及子女存在诸多生活不便◆◆,2024年1月11日■★■★◆★,叶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法院创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承办法官现场点评”三合一的审判活动形式◆◆★■,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了解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过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组织案件评查等措施进行纠正;同时充分运用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调解权限,协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形成调解合力,促成案件和解■◆。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既明确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推动了行政执法制度自我完善,也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审判执法良性互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某畜牧公司诉某县农业农村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2年12月,董某下班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具体原因。董某等受害者家属就董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县人社局先后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撤销。2024年7月■★,某县人社局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要求董某等受害者家属提供交警部门出具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2024年8月■■,董某等受害者家属因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社局的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婚姻登记但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形,由登记机关主动纠错,是最有效的路径■■◆★■■。本案法院未简单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了事,而是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有针对性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帮助其摆脱“被结婚”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登记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武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某市人民政府未对该赔偿申请作出处理,武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依法判决某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作出处理,判决后武某仍坚持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习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本案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关乎“受害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积极研判案件争议焦点,抓住本质问题,通过充分协调,以释法明理★■★、类案指引等方式■◆★■,让行政机关认识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证据收集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纠错,积极主动依法履职,妥善化解了矛盾■★,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武穴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张某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属实,某市民政局据其办理的结婚登记确实存在错误,且该婚姻登记对叶某的生活◆■★、工作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本案中叶某起诉时间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其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武穴法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商讨解决方法。后法院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市民政局主动依法撤销该结婚登记■★★★,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某市民政局撤销了1999年的婚姻登记,该争议得到实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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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对本案全面审查中发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前提下,综合考虑本案系涉企案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及相关事实和情理,当事人违法事实虽已成立,为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二审法院同步协调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执法和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多次组织各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县农业农村局将罚款数额调低至10万元■◆★◆■■。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罚款也及时履行到位。
黄冈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武某因房屋拆除问题向法院先后提起5起诉讼,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势必还会引发其他诉讼◆★★■◆。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主动与双方联系,畅通双方当事人沟通渠道,同时依托黄冈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对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研判■★★★,以面对面座谈、府院联动形式积极与属地政府、街道办进行沟通协调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拟定具有可执行性的和解方案并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法院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予以确认◆◆★◆。
● 异地联动凝聚合力推动实质解纷——某置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