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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开信息

文章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3★.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虾苗板★★,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涉案专利名称为“虾苗板★”★,被控侵权产品为★“虾苗板”均用于虾苗养殖,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且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50001主办:潜江市人民政府承办★★: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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